志工依法全面撤退,流浪動物治理全面失能,政府必須獨自承擔所有後果。
這不是威脅,是法律效果的必然推論。
修正案的實質效果,是將:
一旦法律明定:
那麼所有理性、守法的民間流浪動物保護志願者,都只剩下一條合法道路:
停止餵養、停止 TNR、停止中途、停止送養,將所有案件通報政府,拒絕任何實質介入。
民間流浪動物保護志願者長期以來:
但修法後卻要求他們:
這嚴重違反最基本的治理原則:
1️⃣ TNR 節育體系崩解
一個繁殖季,就能看見全面失控。
2️⃣ 公共安全與社會衝突升高
政府必須面對的,將不再是零星事件,而是全面性的社會衝突。
3️⃣ 收容體系快速滿載、成本暴增
在零撲殺政策下,這將形成長期、結構性的收容崩潰。
4️⃣ 野生動物與生態衝突惡化
這不是保育,是治理失敗後的補救。
5️⃣ 政府與民間信任全面破裂
當民間流浪動物保護志願者依法撤退:
最終所有壓力:將完整回到政府身上,且再也無法推諉。
一部法律,若懲罰的是「正在解決問題的人」,那它製造的,只會是更大的問題。
1️⃣ 修法不得將政策協力者一律視為飼主
必須明確區分:
✅私人飼養 ✅公共政策協力(TNR/中途/運送/暫置)
否則修法將直接摧毀現行治理基礎。
2️⃣ 建立「公共政策協力者」的法律定位
受政府核備、依計畫執行者:
✅不得視為飼主 ✅不得承擔飼主責任 ✅政府必須負總責任
3️⃣ 政府須同步提供授權、資源與制度保障
沒有配套的修法,只是卸責。
如果法律選擇這條路,民間流浪動物保護志願者依法全面撤退,不是抗議,而是制度自己造成的結果。
屆時:所有流浪動物問題、所有社會衝突、所有治理失能的後果——
政府,必須自行承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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