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分析指出,若《動物保護法》修正,將執行 TNR、餵養、中途、送養等公共政策協力行為的民間流浪動物保護志願者,一律法律認定為「飼主」,實質上將把原屬政府的公共治理責任,轉嫁為民間個人的法律責任。此舉將迫使理性守法的志願者依法全面撤退,導致 TNR 節育體系崩解、流浪動物數量反彈、公共安全風險升高、收容體系快速滿載,並最終使所有治理壓力與社會成本全面回到政府身上。本案不是立場之爭,而是法律效果的必然結果,政府應正視制度設計對整體流浪動物治理體系的結構性衝擊。
主張核心
若《動物保護法》修正,將 TNR/餵養/中途/送養之民間流浪動物保護志願者,一律強制認定為「飼主」,其政策後果將是:
志工依法全面撤退,流浪動物治理全面失能,政府必須獨自承擔所有後果。
這不是威脅,是法律效果的必然推論。
修正案的實質效果,是將:
✅原本屬於政府公共治理責任的流浪動物問題 ✅透過「飼主定義」
➡️ 轉嫁為民間個人法律責任
一旦法律明定:
✅定時定點餵食者=飼主 ✅飼主須負完整照護義務、不可棄養、出事即追責
那麼所有理性、守法的民間流浪動物保護志願者,都只剩下一條合法道路:
停止餵養、停止 TNR、停止中途、停止送養,將所有案件通報政府,拒絕任何實質介入。
民間流浪動物保護志願者長期以來:
✅無給職 ✅自付費用 ✅承擔風險 ✅補足政府人力、預算、收容量能不足
但修法後卻要求他們:
✅補承擔飼主的法律責任 ✅補卻沒有飼主的權限 ✅補更沒有政府應提供的資源與保障
這嚴重違反最基本的治理原則:
責任,必須與權限與資源對等。否則,撤退是唯一合理選擇。
1️⃣ TNR 節育體系崩解
✅節育量急遽下降 ✅幼犬幼貓大量出生 ✅流浪族群快速反彈
一個繁殖季,就能看見全面失控。
2️⃣ 公共安全與社會衝突升高
✅動物轉向垃圾場、市場、校園覓食 ✅咬傷、追車、群聚、交通事故增加 ✅投訴案件暴增
政府必須面對的,將不再是零星事件,而是全面性的社會衝突。
3️⃣ 收容體系快速滿載、成本暴增
✅幼齡、傷病、哺乳母群大量湧入 ✅收容空間與人力迅速耗盡 ✅醫療與管理成本倍數成長
在零撲殺政策下,這將形成長期、結構性的收容崩潰。
4️⃣ 野生動物與生態衝突惡化
✅犬貓族群回升 ✅保育區、農村、山區衝突升高 ✅政府將被迫採取更激烈、社會成本更高的手段
這不是保育,是治理失敗後的補救。
5️⃣ 政府與民間信任全面破裂
當民間流浪動物保護志願者依法撤退:
✅民眾只會看到「沒人處理」 ✅志願者只能回應:「法律不允許我們再做」
最終所有壓力:將完整回到政府身上,且再也無法推諉。
🟥 民間流浪動物保護志願者不是飼主 🟥 TNR 是國家政策,不是私人興趣 🟥 公共責任,不應以法律轉嫁給無權、無給、無保障的志願者
一部法律,若懲罰的是「正在解決問題的人」,那它製造的,只會是更大的問題。
1️⃣ 修法不得將政策協力者一律視為飼主
必須明確區分:
✅私人飼養 ✅公共政策協力(TNR/中途/運送/暫置)
否則修法將直接摧毀現行治理基礎。
2️⃣ 建立「公共政策協力者」的法律定位
受政府核備、依計畫執行者:
✅不得視為飼主 ✅不得承擔飼主責任 ✅政府必須負總責任
3️⃣ 政府須同步提供授權、資源與制度保障
沒有配套的修法,只是卸責。
如果法律選擇這條路,民間流浪動物保護志願者依法全面撤退,不是抗議,而是制度自己造成的結果。
屆時:所有流浪動物問題、所有社會衝突、所有治理失能的後果——
政府,必須自行承擔。
📌 此文歡迎各界自由引用於:
✅聯署聲明 ✅公民陳情 ✅立法院質詢 ✅媒體投書 ✅政策倡議
🟥 我們要求:政府單位正視民意,立即修正方向。